麦康生物 2022年12月8日
2021年8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4号),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
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的相关要求。
一、企业须知
1. 以下饲用大麦粉能输往中国
来自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大麦全粉,含麸皮)
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大麦应当符合2018年11月2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
2. 哈萨克斯坦输华饲用大麦粉不得带有以下几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 spp.(non-Chinese)、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uhn
3. 输华饲用大麦粉相关要求
符合公告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输华大麦粉必须来自哈萨克斯坦官方注册登记企业
不携带公告中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
无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4.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对进境输华饲用大麦粉实行检疫许可制度,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许可手续。
货主或代理人报关时应提交以下业务单证: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哈萨克斯坦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5. 生产、存储及运输要求
输华大麦粉的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设施,以便进行湿热处理,技术要求为:在温度≥85℃、相对湿度≥80%的条件下,湿热处理不低于5分钟。
饲用大麦粉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检疫物、杂质等。
输华饲用大麦粉颗粒度应小于1.2毫米,不得与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疫区的小麦、大麦、冬小麦及其产品混存混运。运输工具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其干净卫生。
输华饲用大麦粉须使用干净、卫生、透气、全新的材料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植物检疫和饲料卫生要求
包装上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Cargo for the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使用中英文标注加工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大麦产区等可追溯信息
6. 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经哈方检验检疫合格的饲用大麦粉允许向中国出口。
每批输华饲用大麦粉应随附由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Feeding barley powder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powder for feed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d July 27, 2021)”
二、海关监管
1. 进口时海关关注以下方面:
单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官方出具的原件,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议定书的要求;
核查货物是否来自哈方官方注册企业;
核查包装是否干净、卫生、透气,包装材料是否符合植物检疫和饲料卫生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行业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进境饲用大麦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2. 哪种情况不符合要求,海关如何处理?
如果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果发现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 spp.(non-Chinese)、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uhn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果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如发现上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中方将通知哈方暂停饲用大麦粉输华。
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4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